市局信函相关 信函说明 正文原件
领导信箱相关材料(留痕·备查)
一、知会记录
2026年9月13日16:04,本人致电0592-12315,知会本案提交信息。关于局长信箱不支持附件的回复是:后续有人给出专门的联系邮箱接收。
二、领导信箱提交成功信息
- 提交时间:2026年9月13日 15:44
- 提交渠道: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信箱
- 查询地址:https://scjg.xm.gov.cn/gzcy/zxts/index_20224.htm
- 系统反馈:信件提交成功
- 查询编码:260913-0342-1288-1760681
三、信箱摘要
题目:关于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本人投诉举报情况的反映
内容:
本人牛春国,就戴尔(中国)产品争议一案,先后向12315平台提交投诉(单号【1350206002026052706052711】)和实名举报(单号【1350206002026072758637285】)。承办单位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理存在以下问题:
一、投诉线:采信企业单方陈述,未向本人核实
不予受理结论仅写“商家表示投诉人机器为公司购买、非个人生活消费”,未核查设备实际用途,未与本人进行任何沟通核实。本人已在投诉材料中提交戴尔售后前后矛盾的证据(同一保内维修先说“放静电”后说“换主板”;中文渠道称“查不到”维修记录,英文社区专员确认“我查得到,确实换了主板”),但结论中均未提及。
二、举报线:空壳办结,未实质核查
举报系统仅显示“已处理”三字,无时间戳、无办结文字、无处理结论。本人电话核实,工作人员称戴尔陈述“无法自圆其说、存在疑点”,却“主观判定不构成违法、不予处理”,并称“监管部门无义务向举报人出具书面回复”——该说法与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》第三十六条直接相悖。
三、两条线共同问题
投诉线、举报线两条线,处理期间均未与本人进行任何调查、沟通或询问;唯一一次主动来电,内容仅为“戴尔会与你联系”。两条线结论中体现的都是企业一方说法,未见与本人核实的记录。
诉求
- 请市局先行核查本人所述事实是否属实。如不属实,请指出,本人认可纠正;
- 如属实,请责令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本案重新进行实质核查,对原不予受理结论和举报处理结论是否应当修正、纠错作出明确判断,并出具书面结论;
- 请责令其就本案处理结果向本人出具书面答复。
上述资料和附件等待领导信箱响应后指定人员接收(0592-12315值班员口述回复)。
关于“12315”处理投诉举报情况的反映材料
致: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
反映人:牛春国
反映人联系电话/邮件:13901041002@163.com
被反映对象:厦门市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
涉及企业:戴尔(中国)
涉及投诉单号:【1350206002026052706052711】
涉及举报单号:【1350206002026072758637285】
日期:2026年9月
关于称谓的说明:本材料正文及附件中出现的“厦门12315”“厦门市12315”“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(12315)”“12315”等表述,系历史记录中的原有称谓,为保留原始痕迹,未逐处修改。上述称谓如无特别说明,均指向本案的实际承办单位——厦门市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(12315平台界面显示为“湖里分局”,回电号码0592-5783312号段归属湖里区)。
目录
一、背景
二、投诉线:采信企业单方陈述,未向反映人核实
三、举报线:空壳办结,未实质核查
四、本案对完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的参考意义
五、共同诉求
六、其它说明
附:正文主张与附件证据对应索引及附件总目录
一、背景
反映人与戴尔(中国)之间存在产品争议。反映人注册使用的戴尔产品,多次出现同一故障,反映人怀疑该型号主板存在批次性缺陷,与戴尔(中国)多次沟通,未能达成共识(故障过程、技术分析、批次质量佐证及沟通留痕详见附件3和3.3的链接)。
为解决产品争议,反映人先后通过以下渠道提出诉求:
- 投诉渠道:2026年5月27日提交投诉,2026年7月24日作出不予受理结论;
- 举报渠道:2026年7月27日提交举报,系统显示“已处理”,办结日期系电话告知为2026年9月7日。
反映人本意是解决戴尔产品是否存在缺陷、经营者是否应承担责任这一实体问题。
然而,投诉线以“公司购买、非生活消费”为由不予受理,未对产品缺陷作任何实体判断;
举报线以“已处理”图章结束,无时间戳、无内容,仅在反映人电话询问后回电答复:戴尔(中国)售后关于本案的陈述“无法自圆其说、存在疑点”,但主观判定不构成违法、不予处理。同样也未对产品缺陷作出任何回应。
两条线处理期间,承办单位未与反映人进行过任何调查、沟通或询问——唯一一次主动来电,内容仅为告知“已通知戴尔厂家对接处理”。两条线也均未对产品缺陷本身作出明确、书面的实质回应。反映人不得不将关注点转向投诉、举报处理程序本身是否规范、是否进行了实质核查,不得已书写本《关于“12315”处理投诉举报情况的反映材料》,向上级反映。
二、投诉线:采信企业单方陈述,未向反映人核实
2.1 事实
| 时间 | 事项 |
|---|---|
| 2026.5.27 | 提交投诉 |
| 受理后 | “12315”致电,告知已通知戴尔厂家对接处理 |
| 此后 | 反映人与戴尔直接沟通多次,未能达成共识;“12315”全程未参与调解 |
| 2026.7.24 | 投诉不予受理 |
不予受理结论内容:
经调解,商家表示投诉人机器为公司购买,非个人生活消费所需购买。依据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》第十六条的规定,我局决定不予受理。
两条线自2026年5月27日至9月9日,历时三个多月,反映人仅接到过承办单位一个主动来电,内容为:
戴尔会与你联系。
除这一句话外,反映人未收到任何进展告知、核查反馈或处理意见。9月9日的电话沟通,系反映人主动追问后的回电,不计入承办单位主动联系。
2.2 核心问题
不予受理结论完全建立在戴尔单方陈述之上。 结论写的是“商家表示”,未说明是否核查了购买主体、实际用途,也未体现是否给予投诉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。监管从未与反映人就使用情况、购买背景、实际用途进行过任何沟通核实。
投诉人在投诉材料中已明确提出戴尔售后存在三个层面的前后矛盾,均附有邮件、社区沟通等原始留痕(详见附件3之3.3):
| 节点 | 戴尔的说法 | 矛盾之处 |
|---|---|---|
| 首次保内维修 | 不问故障,先问来源 | 戴尔未说明机器故障及维修方式,先要求提供所有权证明、机器来源、购买渠道等与维修无关的材料 |
| 维修结论 | 先说放静电,后说换主板 | 2026年5月6日称“保内仅释放静电,不算硬件维修”;2026年5月14日改口“保内更换主板,恢复正常使用” |
| 圆场 | 把“放静电”推给不在场的第三方 | 戴尔称“放静电”指的是2025年12月的第二次故障。但该次故障发生在保外,且是自费在第三方维修的,戴尔并不在场 |
| 要求出示维修单 | 称系统升级查不到 | 投诉人要求戴尔出示真实的保内维修单,戴尔称“系统升级、数据迁移,无法调阅” |
| 英文社区专员 | 我查得到,确实换了主板 | 戴尔英文社区官方专员于2026年7月13日明确回复:其拥有旧系统权限,查阅首次保内工单后确认,技术人员确实更换了主板 |
其中,戴尔英文社区专员的原话为:
Most of tech support does not have access to the old system so they more than likely will be unable to view older service request details. That said, I do have this access and taking a look at the initial in-warranty work order notes, they indicate that the technician did indeed replace the motherboard for your initial issues.
上述三方面内容,投诉人均已在投诉、举报材料中明确提出并附有原始留痕,但均未在不予受理结论中有所体现。
这些矛盾并非隐藏事实,而是写在戴尔自己的邮件、社区回复和售后记录里。 同一企业,中文渠道称“查不到”,英文渠道称“我能查到”;戴尔先说“只是放静电”,后说“确实换了主板”。唯一能验证真相的原始维修单,至今未出现。
在上述矛盾面前,承办单位未向反映人核实过任何一项,也未要求戴尔就上述矛盾作出说明。
问题不在于反映人是否提供了证据,而在于:证据已经摆在面前,承办单位为什么视而不见? 如果核查了,为什么反映人从未接到任何核实问询?如果没核查,那么不予受理的依据,除了企业单方陈述,还有什么?
2.3 投诉线诉求
-
请对投诉线不予受理结论进行复核,重点核查:是否仅凭商家单方陈述即作出决定、是否与反映人进行过任何沟通核实、是否核查了设备实际用途、是否实际组织调解;
-
如经复核认为不予受理结论存在程序或适用法律问题,请依法予以纠正;
-
请对反映人原投诉书所列企业不能自圆其说的内容进行核实,并给出明确意见;
-
请责令“厦门12315”就投诉处理结果向反映人出具书面答复,说明不予受理的具体理由和依据,并对上述第3项核实意见一并书面反馈。
三、举报线:空壳办结,未实质核查
3.1 事实
| 时间 | 事项 |
|---|---|
| 2026.7.27 | 提交举报 |
| 2026.9.3 | 通过北京12345转达催办函 |
| 2026.9.8晚 | 发现平台显示“已处理” |
| 2026.9.9 | 电话告知办结日期为9.7 |
举报系统仅显示“已处理”绿色图章,无时间戳、无办结文字、无处理结论。9月9日电话沟通中,工作人员称:
戴尔(中国)售后关于本案的陈述“无法自圆其说、存在疑点”,但主观判定不构成违法、不予处理。
并称:
监管部门无义务向举报人出具书面回复。
3.2 核心问题
举报线的问题可以用一句话概括:什么都没干,怎么交差?
其一,平台上只有一个“已处理”。 无时间戳、无办结文字、无处理结论。举报人无法从平台获知是否实质核查、结论是什么、依据是什么。
其二,电话里只有一句“不能自圆其说但不构成违法”。 既然自己都承认企业“无法自圆其说”,就说明事实尚未查清;在事实尚未查清的情况下,直接判定“不构成违法”,这不是依法核查后的结论,而是主观裁量——既未核查,也未采信企业;既未向举报人核实,也未向企业求证;最后用一句“不违法”把案件结掉。
其三,工作人员称“无义务书面回复”,与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》第三十六条直接相悖。 该条明确规定,规章规定应当告知举报处理结果的,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告知。举报人系实名举报,监管部门负有法定告知义务。
3.3 两条线共同的模式
结论中体现的是企业一方说法,未见与反映人核实的记录。
| 项目 | 投诉线 | 举报线 |
|---|---|---|
| 结论中体现的依据 | 企业“公司购买、非生活消费” | 口头称企业“无法自圆其说”,但“不构成违法、不予处理” |
| 是否与反映人核实 | 未见 | 未见 |
调解与核查均以双向沟通为基础。如果结论中只有企业说法、没有反映人位置,那不是调解,也不是核查。本案两条线共同表明:结论中未见任何实质性的双向调解或核查痕迹。
3.4 举报线诉求
-
请对举报线“已处理”办结行为进行复核,重点核查:是否对原举报事项进行了实质核查、是否有书面结论、电话答复是否留有卷宗;
-
如经复核认为该办结行为存在程序或实体问题,请依法认定其无效或予以撤销,并责令重新核查;
-
请对反映人原举报书所列举报请求重新进行核实并给出明确意见;
-
请责令“厦门12315”就举报处理结果向反映人出具书面答复,说明核查过程、结论和依据,并对上述第3项核实意见一并书面反馈。
四、本案对完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的参考意义
4.1 两条线的共同问题
综合来看,投诉线和举报线存在一个共同倾向:用程序性、主体性问题,回避产品缺陷这一实体问题。
| 项目 | 投诉线 | 举报线 |
|---|---|---|
| 反映人反映的问题 | 戴尔涉嫌售后推诿、记录造假、逃避保修责任 | 戴尔四项违规线索 |
| 结论中未见对上述问题的提及 | 未见对造假、推诿、逃责的提及 | 未见对四项违规线索任何一项的提及 |
| 结论中体现的依据 | 企业“公司购买、非生活消费” | 口头称企业“无法自圆其说”,但“不构成违法、不予处理” |
| 监管给出的结论 | 不予受理 | “不构成违法、不予处理”(口头) |
两条线共同的本质:结论中未见对反映人反映问题的提及;对企业的说法,投诉线直接作为依据,举报线承认其说不通但也不处理。这不是调解,也不是核查,而是以程序性理由或口头定性将案件结掉,实体问题从未进入处理程序。
4.2 机制优化的几个方向
第一,推动举报办结书面留痕。 举报办结必须有书面结论、有经办人、有时间戳,系统“已处理”状态不能替代书面办结文书。
第二,明确实质核查的最低标准。 对涉及产品缺陷的举报,明确“必须核查企业维修记录”“必须核对矛盾证据”等最低核查要求。
第三,完善不予受理的告知与引导。 对不予受理的投诉,明确告知投诉人其他救济渠道。
第四,建立上级对基层办结质量的抽查机制。 对“已处理”但无书面内容的办结行为,建立上级抽查机制。
4.3 本案处理的示范价值
如果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能够通过本案的处理,推动上述机制优化,则本案的意义就不止于个案解决:
- 对反映人:产品缺陷问题得到实质回应,投诉举报处理程序得到规范;
- 对监管部门:从“被动应对个案”转为“主动推动机制完善”;
- 对企业:通过监管反馈发现和纠正产品问题;
- 对质量治理体系:消费者反馈能够进入质量改进闭环。
4.4 反映人的配合意愿
反映人愿意在实体层面解决问题,并愿意配合核查:
- 愿意提供投诉、举报原始文件及相关材料;
- 愿意配合调取通话录音、平台记录进行比对核实;
- 愿意在事实查清的基础上接受调解或依法处理;
- 通过个人网站对案件全程留痕,依法逐级反映。
反映人希望通过最低程序成本解决问题,而非升级争议。反映人的诉求始终是:对产品缺陷问题作出明确、书面的实质回应。
五、共同诉求
1. 请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先行核查反映人所述事实是否属实。如不属实,请指出,反映人认可纠正。
具体包括:
- 投诉线:是否仅凭商家单方陈述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;是否与反映人进行过任何沟通核实;是否实际组织调解;反映人是否仅接到过一个主动来电,内容为“戴尔会与你联系”。
- 举报线:系统“已处理”是否有书面结论;是否进行了实质核查;电话答复是否留有卷宗;工作人员是否称“不能自圆其说,但不构成违法”;是否称“无义务书面回复”。
如经核查,上述事实属实,则请依法进入下述第2至5项处理;如认为反映人所述不属实,请逐项指出,反映人愿意逐项回应并纠正。
2. 请责令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归产品缺陷这一原始问题,对本案重新进行实质核查,对原不予受理结论和举报处理结论是否应当修正、是否应当纠错作出明确判断,并作出书面结论。
3. 请责令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就本案投诉、举报的处理结果向反映人出具书面答复。 工作人员称“监管部门无义务向举报人出具书面回复”,与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》第三十六条直接相悖。
4. 请对本案处理过程中存在的程序和服务质量问题予以纠正,并反馈处理结果。
5. 建议从提升第三方机构质量治理效率的角度,对投诉举报处理中“重程序分流、轻实体审查”的共性问题予以关注,推动同类问题制度化解决。
六、其它说明
6.1 关于催办函
原催办函中“已超出法定核查期限”的表述,系反映人对“工作日”与“日历日”的理解偏差。该催办函通过北京12345转达,并通过12315平台追加附件形式提交(平台附件清单可见),亦不可撤回。该表述不作为本次反映的依据(本人知错就改),特此说明。
6.2 关于附件材料
- 附件1:投诉、举报原始文件;
- 附件2:与12315沟通材料(含投诉提交记录、不予受理结论、电话答复摘要、举报平台截图、关键时间线摘要表);
- 附件3:与戴尔沟通材料(含沟通记录、产品注册截图、初举附件《全套全过程辅助备查资料》);
- 附件页码:附件页码均放在文档右上角,避免与历史资料页码冲突,样式为“2026-09反映材料附件x专用页码 当前页号/总页号”。
- 备查材料:本案完整沟通记录及时间线,反映人已在个人维权记录页面留存,详见附件3之3.3。
反映人:牛春国
联系电话/邮箱:13901041002@163.com
日期:2026年9月
附:正文主张与附件证据对应索引及附件总目录
本表为正文主张与附件证据的对应索引,兼作附件总目录。正文中的判断,均可在附件中找到对应证据。
(一)正文主张与附件证据对应表
| 序号 | 正文主张 | 对应证据 | 附件位置 |
|---|---|---|---|
| 1 | 投诉不予受理结论仅依据企业“公司购买、非生活消费”单方陈述 | 不予受理结论截图 | 附件2之2.2,2/7 |
| 2 | 承办单位未向反映人核实,两条线历时三个多月仅一次主动来电“戴尔会与你联系” | 电话摘要;关键时间线摘要表 | 附件2之2.3,2/7–3/7;附件2之2.5,5/7–7/7 |
| 3 | 投诉受理后,承办单位未组织调解,反映人与戴尔直接沟通 | 沟通记录;邮件留痕 | 附件3之3.1,2/5–5/5;附件3之3.3-1(链接) |
| 4 | 举报线空壳办结,仅“已处理”三字,无时间戳、无内容 | 平台截图 | 附件2之2.4.1、2.4.2,3/7–5/7 |
| 5 | 电话答复“不能自圆其说,但不构成违法” | 电话答复记录摘要 | 附件2之2.3,2/7–3/7 |
| 6 | 电话答复“无义务书面回复”,与《办法》第三十六条相悖 | 电话答复记录摘要 | 附件2之2.3,2/7–3/7 |
| 7 | 戴尔维修结论矛盾:先说放静电,后说换主板 | 5月6日、5月14日邮件 | 附件3之3.1,2/5–5/5;附件3之3.3-1(链接) |
| 8 | 戴尔档案可查性矛盾:中文渠道称“查不到”,英文社区专员确认“我查得到,确实换了主板” | 戴尔英文社区专员回复原话 | 附件3之3.3-2(链接) |
| 9 | 投诉人已在投诉、举报材料中提交上述矛盾证据,结论中未见提及 | 举报书;全套辅助备查资料 | 附件1之1.2,14/18–18/18;附件3之3.3(链接) |
| 10 | 产品注册成功,戴尔认可实际使用者身份 | 产品注册成功截图 | 附件3之3.2,5/5 |
| 11 | 投诉人反映的核心问题:产品缺陷、经营者责任 | 投诉书;举报书 | 附件1之1.1,2/18–13/18;附件1之1.2,14/18–18/18 |
| 12 | 两条线处理期间零调查、零沟通、零询问 | 电话摘要;关键时间线摘要表 | 附件2之2.3,2/7–3/7;附件2之2.5,5/7–7/7 |
(二)附件总目录
| 附件 | 内容 | 起止页 |
|---|---|---|
| 附件1 | 投诉、举报原始文件 | 共18页 |
| 1.1 | 2026年5月27日投诉书 | 2/18–13/18 |
| 1.2 | 2026年7月27日举报书 | 14/18–18/18 |
| 附件2 | 与12315沟通材料 | 共7页 |
| 2.1 | 投诉提交记录及平台截图 | 2/7 |
| 2.2 | 投诉不予受理结论截图 | 2/7 |
| 2.3 | 2026年09月09日12315官方电话答复记录摘要 | 2/7–3/7 |
| 2.4 | 举报提交记录及平台截图(“已处理”状态) | 3/7–5/7 |
| 2.5 | 关键时间线摘要表 | 5/7–7/7 |
| 附件3 | 与戴尔沟通材料 | 共5页 |
| 3.1 | 与戴尔沟通记录(保修、产品问题相关) | 2/5–5/5 |
| 3.2 | 产品注册成功截图 | 5/5 |
| 3.3 | 初举附件《全套全过程辅助备查资料》 | Dell笔记本维权导航页 |
| 3.3-1 | 邮件留痕 | 邮件版式文件 |
| 3.3-2 | 戴尔社区沟通留痕 | 社区版式文件 |
| 3.3-3 | 全过程沟通日记 | dell 成就7510主板问题-沟通日记(合并版) |
| 3.3-4 | 硬件故障技术证据 | Dell笔记本问题技术分析及证据链 |
| 3.3-5 | 维修事件AI梳理分析 | 维修事件AI梳理分析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