市局信函相关 信函说明 正文原件


领导信箱相关材料(留痕·备查)

一、知会记录

2026年9月13日16:04,本人致电0592-12315,知会本案提交信息。关于局长信箱不支持附件的回复是:后续有人给出专门的联系邮箱接收。

二、领导信箱提交成功信息

三、信箱摘要

题目:关于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本人投诉举报情况的反映

内容:

本人牛春国,就戴尔(中国)产品争议一案,先后向12315平台提交投诉(单号【1350206002026052706052711】)和实名举报(单号【1350206002026072758637285】)。承办单位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理存在以下问题:

一、投诉线:采信企业单方陈述,未向本人核实

不予受理结论仅写“商家表示投诉人机器为公司购买、非个人生活消费”,未核查设备实际用途,未与本人进行任何沟通核实。本人已在投诉材料中提交戴尔售后前后矛盾的证据(同一保内维修先说“放静电”后说“换主板”;中文渠道称“查不到”维修记录,英文社区专员确认“我查得到,确实换了主板”),但结论中均未提及。

二、举报线:空壳办结,未实质核查

举报系统仅显示“已处理”三字,无时间戳、无办结文字、无处理结论。本人电话核实,工作人员称戴尔陈述“无法自圆其说、存在疑点”,却“主观判定不构成违法、不予处理”,并称“监管部门无义务向举报人出具书面回复”——该说法与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》第三十六条直接相悖。

三、两条线共同问题

投诉线、举报线两条线,处理期间均未与本人进行任何调查、沟通或询问;唯一一次主动来电,内容仅为“戴尔会与你联系”。两条线结论中体现的都是企业一方说法,未见与本人核实的记录。

诉求

  1. 请市局先行核查本人所述事实是否属实。如不属实,请指出,本人认可纠正;
  2. 如属实,请责令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本案重新进行实质核查,对原不予受理结论和举报处理结论是否应当修正、纠错作出明确判断,并出具书面结论;
  3. 请责令其就本案处理结果向本人出具书面答复。

上述资料和附件等待领导信箱响应后指定人员接收(0592-12315值班员口述回复)。


关于“12315”处理投诉举报情况的反映材料

致: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

反映人:牛春国

反映人联系电话/邮件:13901041002@163.com

被反映对象:厦门市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

涉及企业:戴尔(中国)

涉及投诉单号:【1350206002026052706052711】

涉及举报单号:【1350206002026072758637285】

日期:2026年9月

关于称谓的说明:本材料正文及附件中出现的“厦门12315”“厦门市12315”“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(12315)”“12315”等表述,系历史记录中的原有称谓,为保留原始痕迹,未逐处修改。上述称谓如无特别说明,均指向本案的实际承办单位——厦门市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(12315平台界面显示为“湖里分局”,回电号码0592-5783312号段归属湖里区)。

目录

一、背景

二、投诉线:采信企业单方陈述,未向反映人核实

三、举报线:空壳办结,未实质核查

四、本案对完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的参考意义

五、共同诉求

六、其它说明

附:正文主张与附件证据对应索引及附件总目录

一、背景

反映人与戴尔(中国)之间存在产品争议。反映人注册使用的戴尔产品,多次出现同一故障,反映人怀疑该型号主板存在批次性缺陷,与戴尔(中国)多次沟通,未能达成共识(故障过程、技术分析、批次质量佐证及沟通留痕详见附件3和3.3的链接)。

为解决产品争议,反映人先后通过以下渠道提出诉求:

反映人本意是解决戴尔产品是否存在缺陷、经营者是否应承担责任这一实体问题。

然而,投诉线以“公司购买、非生活消费”为由不予受理,未对产品缺陷作任何实体判断;

举报线以“已处理”图章结束,无时间戳、无内容,仅在反映人电话询问后回电答复:戴尔(中国)售后关于本案的陈述“无法自圆其说、存在疑点”,但主观判定不构成违法、不予处理。同样也未对产品缺陷作出任何回应。

两条线处理期间,承办单位未与反映人进行过任何调查、沟通或询问——唯一一次主动来电,内容仅为告知“已通知戴尔厂家对接处理”。两条线也均未对产品缺陷本身作出明确、书面的实质回应。反映人不得不将关注点转向投诉、举报处理程序本身是否规范、是否进行了实质核查,不得已书写本《关于“12315”处理投诉举报情况的反映材料》,向上级反映。

二、投诉线:采信企业单方陈述,未向反映人核实

2.1 事实

时间 事项
2026.5.27 提交投诉
受理后 “12315”致电,告知已通知戴尔厂家对接处理
此后 反映人与戴尔直接沟通多次,未能达成共识;“12315”全程未参与调解
2026.7.24 投诉不予受理

不予受理结论内容:

经调解,商家表示投诉人机器为公司购买,非个人生活消费所需购买。依据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》第十六条的规定,我局决定不予受理。

两条线自2026年5月27日至9月9日,历时三个多月,反映人仅接到过承办单位一个主动来电,内容为:

戴尔会与你联系。

除这一句话外,反映人未收到任何进展告知、核查反馈或处理意见。9月9日的电话沟通,系反映人主动追问后的回电,不计入承办单位主动联系。

2.2 核心问题

不予受理结论完全建立在戴尔单方陈述之上。 结论写的是“商家表示”,未说明是否核查了购买主体、实际用途,也未体现是否给予投诉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。监管从未与反映人就使用情况、购买背景、实际用途进行过任何沟通核实。

投诉人在投诉材料中已明确提出戴尔售后存在三个层面的前后矛盾,均附有邮件、社区沟通等原始留痕(详见附件3之3.3):

节点 戴尔的说法 矛盾之处
首次保内维修 不问故障,先问来源 戴尔未说明机器故障及维修方式,先要求提供所有权证明、机器来源、购买渠道等与维修无关的材料
维修结论 先说放静电,后说换主板 2026年5月6日称“保内仅释放静电,不算硬件维修”;2026年5月14日改口“保内更换主板,恢复正常使用”
圆场 把“放静电”推给不在场的第三方 戴尔称“放静电”指的是2025年12月的第二次故障。但该次故障发生在保外,且是自费在第三方维修的,戴尔并不在场
要求出示维修单 称系统升级查不到 投诉人要求戴尔出示真实的保内维修单,戴尔称“系统升级、数据迁移,无法调阅”
英文社区专员 我查得到,确实换了主板 戴尔英文社区官方专员于2026年7月13日明确回复:其拥有旧系统权限,查阅首次保内工单后确认,技术人员确实更换了主板

其中,戴尔英文社区专员的原话为:

Most of tech support does not have access to the old system so they more than likely will be unable to view older service request details. That said, I do have this access and taking a look at the initial in-warranty work order notes, they indicate that the technician did indeed replace the motherboard for your initial issues.

上述三方面内容,投诉人均已在投诉、举报材料中明确提出并附有原始留痕,但均未在不予受理结论中有所体现。

这些矛盾并非隐藏事实,而是写在戴尔自己的邮件、社区回复和售后记录里。 同一企业,中文渠道称“查不到”,英文渠道称“我能查到”;戴尔先说“只是放静电”,后说“确实换了主板”。唯一能验证真相的原始维修单,至今未出现。

在上述矛盾面前,承办单位未向反映人核实过任何一项,也未要求戴尔就上述矛盾作出说明。

问题不在于反映人是否提供了证据,而在于:证据已经摆在面前,承办单位为什么视而不见? 如果核查了,为什么反映人从未接到任何核实问询?如果没核查,那么不予受理的依据,除了企业单方陈述,还有什么?

2.3 投诉线诉求

  1. 请对投诉线不予受理结论进行复核,重点核查:是否仅凭商家单方陈述即作出决定、是否与反映人进行过任何沟通核实、是否核查了设备实际用途、是否实际组织调解;

  2. 如经复核认为不予受理结论存在程序或适用法律问题,请依法予以纠正;

  3. 请对反映人原投诉书所列企业不能自圆其说的内容进行核实,并给出明确意见;

  4. 请责令“厦门12315”就投诉处理结果向反映人出具书面答复,说明不予受理的具体理由和依据,并对上述第3项核实意见一并书面反馈。

三、举报线:空壳办结,未实质核查

3.1 事实

时间 事项
2026.7.27 提交举报
2026.9.3 通过北京12345转达催办函
2026.9.8晚 发现平台显示“已处理”
2026.9.9 电话告知办结日期为9.7

举报系统仅显示“已处理”绿色图章,无时间戳、无办结文字、无处理结论。9月9日电话沟通中,工作人员称:

戴尔(中国)售后关于本案的陈述“无法自圆其说、存在疑点”,但主观判定不构成违法、不予处理。

并称:

监管部门无义务向举报人出具书面回复。

3.2 核心问题

举报线的问题可以用一句话概括:什么都没干,怎么交差?

其一,平台上只有一个“已处理”。 无时间戳、无办结文字、无处理结论。举报人无法从平台获知是否实质核查、结论是什么、依据是什么。

其二,电话里只有一句“不能自圆其说但不构成违法”。 既然自己都承认企业“无法自圆其说”,就说明事实尚未查清;在事实尚未查清的情况下,直接判定“不构成违法”,这不是依法核查后的结论,而是主观裁量——既未核查,也未采信企业;既未向举报人核实,也未向企业求证;最后用一句“不违法”把案件结掉。

其三,工作人员称“无义务书面回复”,与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》第三十六条直接相悖。 该条明确规定,规章规定应当告知举报处理结果的,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告知。举报人系实名举报,监管部门负有法定告知义务。

3.3 两条线共同的模式

结论中体现的是企业一方说法,未见与反映人核实的记录。

项目 投诉线 举报线
结论中体现的依据 企业“公司购买、非生活消费” 口头称企业“无法自圆其说”,但“不构成违法、不予处理”
是否与反映人核实 未见 未见

调解与核查均以双向沟通为基础。如果结论中只有企业说法、没有反映人位置,那不是调解,也不是核查。本案两条线共同表明:结论中未见任何实质性的双向调解或核查痕迹。

3.4 举报线诉求

  1. 请对举报线“已处理”办结行为进行复核,重点核查:是否对原举报事项进行了实质核查、是否有书面结论、电话答复是否留有卷宗;

  2. 如经复核认为该办结行为存在程序或实体问题,请依法认定其无效或予以撤销,并责令重新核查;

  3. 请对反映人原举报书所列举报请求重新进行核实并给出明确意见;

  4. 请责令“厦门12315”就举报处理结果向反映人出具书面答复,说明核查过程、结论和依据,并对上述第3项核实意见一并书面反馈。

四、本案对完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的参考意义

4.1 两条线的共同问题

综合来看,投诉线和举报线存在一个共同倾向:用程序性、主体性问题,回避产品缺陷这一实体问题。

项目 投诉线 举报线
反映人反映的问题 戴尔涉嫌售后推诿、记录造假、逃避保修责任 戴尔四项违规线索
结论中未见对上述问题的提及 未见对造假、推诿、逃责的提及 未见对四项违规线索任何一项的提及
结论中体现的依据 企业“公司购买、非生活消费” 口头称企业“无法自圆其说”,但“不构成违法、不予处理”
监管给出的结论 不予受理 “不构成违法、不予处理”(口头)

两条线共同的本质:结论中未见对反映人反映问题的提及;对企业的说法,投诉线直接作为依据,举报线承认其说不通但也不处理。这不是调解,也不是核查,而是以程序性理由或口头定性将案件结掉,实体问题从未进入处理程序。

4.2 机制优化的几个方向

第一,推动举报办结书面留痕。 举报办结必须有书面结论、有经办人、有时间戳,系统“已处理”状态不能替代书面办结文书。

第二,明确实质核查的最低标准。 对涉及产品缺陷的举报,明确“必须核查企业维修记录”“必须核对矛盾证据”等最低核查要求。

第三,完善不予受理的告知与引导。 对不予受理的投诉,明确告知投诉人其他救济渠道。

第四,建立上级对基层办结质量的抽查机制。 对“已处理”但无书面内容的办结行为,建立上级抽查机制。

4.3 本案处理的示范价值

如果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能够通过本案的处理,推动上述机制优化,则本案的意义就不止于个案解决:

4.4 反映人的配合意愿

反映人愿意在实体层面解决问题,并愿意配合核查:

反映人希望通过最低程序成本解决问题,而非升级争议。反映人的诉求始终是:对产品缺陷问题作出明确、书面的实质回应。

五、共同诉求

1. 请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先行核查反映人所述事实是否属实。如不属实,请指出,反映人认可纠正。

具体包括:

如经核查,上述事实属实,则请依法进入下述第2至5项处理;如认为反映人所述不属实,请逐项指出,反映人愿意逐项回应并纠正。

2. 请责令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归产品缺陷这一原始问题,对本案重新进行实质核查,对原不予受理结论和举报处理结论是否应当修正、是否应当纠错作出明确判断,并作出书面结论。

3. 请责令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就本案投诉、举报的处理结果向反映人出具书面答复。 工作人员称“监管部门无义务向举报人出具书面回复”,与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》第三十六条直接相悖。

4. 请对本案处理过程中存在的程序和服务质量问题予以纠正,并反馈处理结果。

5. 建议从提升第三方机构质量治理效率的角度,对投诉举报处理中“重程序分流、轻实体审查”的共性问题予以关注,推动同类问题制度化解决。

六、其它说明

6.1 关于催办函

原催办函中“已超出法定核查期限”的表述,系反映人对“工作日”与“日历日”的理解偏差。该催办函通过北京12345转达,并通过12315平台追加附件形式提交(平台附件清单可见),亦不可撤回。该表述不作为本次反映的依据(本人知错就改),特此说明。

6.2 关于附件材料

反映人:牛春国

联系电话/邮箱:13901041002@163.com

日期:2026年9月

附:正文主张与附件证据对应索引及附件总目录

本表为正文主张与附件证据的对应索引,兼作附件总目录。正文中的判断,均可在附件中找到对应证据。

(一)正文主张与附件证据对应表

序号 正文主张 对应证据 附件位置
1 投诉不予受理结论仅依据企业“公司购买、非生活消费”单方陈述 不予受理结论截图 附件2之2.2,2/7
2 承办单位未向反映人核实,两条线历时三个多月仅一次主动来电“戴尔会与你联系” 电话摘要;关键时间线摘要表 附件2之2.3,2/7–3/7;附件2之2.5,5/7–7/7
3 投诉受理后,承办单位未组织调解,反映人与戴尔直接沟通 沟通记录;邮件留痕 附件3之3.1,2/5–5/5;附件3之3.3-1(链接)
4 举报线空壳办结,仅“已处理”三字,无时间戳、无内容 平台截图 附件2之2.4.1、2.4.2,3/7–5/7
5 电话答复“不能自圆其说,但不构成违法” 电话答复记录摘要 附件2之2.3,2/7–3/7
6 电话答复“无义务书面回复”,与《办法》第三十六条相悖 电话答复记录摘要 附件2之2.3,2/7–3/7
7 戴尔维修结论矛盾:先说放静电,后说换主板 5月6日、5月14日邮件 附件3之3.1,2/5–5/5;附件3之3.3-1(链接)
8 戴尔档案可查性矛盾:中文渠道称“查不到”,英文社区专员确认“我查得到,确实换了主板” 戴尔英文社区专员回复原话 附件3之3.3-2(链接)
9 投诉人已在投诉、举报材料中提交上述矛盾证据,结论中未见提及 举报书;全套辅助备查资料 附件1之1.2,14/18–18/18;附件3之3.3(链接)
10 产品注册成功,戴尔认可实际使用者身份 产品注册成功截图 附件3之3.2,5/5
11 投诉人反映的核心问题:产品缺陷、经营者责任 投诉书;举报书 附件1之1.1,2/18–13/18;附件1之1.2,14/18–18/18
12 两条线处理期间零调查、零沟通、零询问 电话摘要;关键时间线摘要表 附件2之2.3,2/7–3/7;附件2之2.5,5/7–7/7

(二)附件总目录

附件 内容 起止页
附件1 投诉、举报原始文件 共18页
1.1 2026年5月27日投诉书 2/18–13/18
1.2 2026年7月27日举报书 14/18–18/18
附件2 与12315沟通材料 共7页
2.1 投诉提交记录及平台截图 2/7
2.2 投诉不予受理结论截图 2/7
2.3 2026年09月09日12315官方电话答复记录摘要 2/7–3/7
2.4 举报提交记录及平台截图(“已处理”状态) 3/7–5/7
2.5 关键时间线摘要表 5/7–7/7
附件3 与戴尔沟通材料 共5页
3.1 与戴尔沟通记录(保修、产品问题相关) 2/5–5/5
3.2 产品注册成功截图 5/5
3.3 初举附件《全套全过程辅助备查资料》 Dell笔记本维权导航页
3.3-1 邮件留痕 邮件版式文件
3.3-2 戴尔社区沟通留痕 社区版式文件
3.3-3 全过程沟通日记 dell 成就7510主板问题-沟通日记(合并版)
3.3-4 硬件故障技术证据 Dell笔记本问题技术分析及证据链
3.3-5 维修事件AI梳理分析 维修事件AI梳理分析